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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一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近日,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蓬安县一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其重要信息系统未留存6个月以上的网络日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持续聚焦网络安全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网络执法力度,压紧压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督促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全力保障全市网络安全。

网信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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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南充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单位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8号